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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一镇政府未按程序强制拆房被判违法

来源:燕赵晚报 编辑:秩名 时间:2019-03-27
导读: 据《燕赵晚报》融媒体报道 3月24日上午,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羊角铺村,52岁的李红光望着遍地瓦砾苦不堪言。此前,先后经大名县、邯郸市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人民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据李红光
据《燕赵晚报》融媒体报道  3月24日上午,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羊角铺村,52岁的李红光望着遍地瓦砾苦不堪言。此前,先后经大名县、邯郸市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人民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据李红光介绍,1993年8月份,他经彭城镇羊角铺村委会和峰峰矿区土管部门审批同意,缴纳一定费用后,临街建起6间房屋作为日杂门市,其中房屋面积64.2平方米,院落87.1平方米,另有围墙57米。

2017年12月18日,彭城镇人民政府未与李红光协商,也未经其同意,在没有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导致室内家具等物品受到严重损坏,并有部分遗失。

事后,李红光多次讨要说法无果,一纸诉状将彭城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对方组织实施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对违法拆除的房屋予以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2018年4月份,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大名县人民法院审理“李红光诉彭城镇人民政府”一案。

当年10月14日,大名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被告彭城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应当事先催告原告李红光履行义务,并且应告知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再经过催告后,原告若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告才能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将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原告。

对违法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自行拆除。

本案中,被告彭城镇人民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故强制拆除原告李红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才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原告李红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审批手续,故其要求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1月25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邯郸市法律人士孙先生认为,受各种因素影响,当地一些农村的房屋手续问题比较复杂,特别是20多年前,只要经村委会同意或土管部门审批,并缴纳一定费用,就可以占地建房。如果将这类房屋视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那些曾经从中收取过费用的部门或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期来源:燕赵晚报融媒体

责任编辑: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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